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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维修公约》核准须知:
租房,《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维修公约》核准须知(2006-6-15)
一、申请人 凡出售新建商品住宅(包括经济适用房)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,均应制订所售住宅的房屋使用、 管理、维修公约(以下简称 " 公约 " ),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。 二、受理单位 公约核准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 " 市小区办 " )负责。 三、公约的明示与签署 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,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;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应书面承诺遵守公约。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经核准的公约。 四、申请核准公约时应具备的条件 1 、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; 2 、开发企业已迁定所售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,并且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具备《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 格证书》 五、公约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1 、物业的基本情况,包托物业的名称、位置坐落、总建筑面积、物业用途、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 所等; 2 、开发企业、物业管理企业和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; 3 、产权人大会(或代表大会)的召集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运作; 4 、物业的使用、管理和维修的具体规定; 5 、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、收费标准以及维修基金的筹集、使用方法; 6 、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分摊、收益归属说明; 7 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; 8 、其他需要事先向产权人明确的事项。 六、申请核准公约时应提交的材料 1 、公约核准申请书一份 2 、公约文本一式四份 3 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; 4 、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说明一份; 5 、文件软盘一张( 3.5 寸,将公约文本复制在该软盘上)。 经济适用房项目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,还须提交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。 七、公约核准工作时限 市小区办在申请人提交公约后 5 日内答复,对合格的公约,发给公约核准通知书,并在公约上加盖市 小区办公章;对不符合要求的公约,提出修改意见。 八、示范文本 为方便开发企业起草制订公约,市小区办已制定《商品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[ 示范文本 ] 》,供开 发企业参考。开发企业起草公约确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专业人士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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