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有房屋不能买卖(2006-6-15)
时下,一些中介门店经常把公有住房挂牌对外出售,因其价格比产权房便宜,颇吸引购房者的眼球。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不能买卖的,因此,购买者会面临法律风险。
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周群律师认为,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买卖其实质是房屋承租权的转让,应当属于房屋租赁范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:“住宅用房的租赁,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”的规定,和《关于贯彻实施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〉的意见(二)》第十一条中明确,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,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。因此,可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买卖直接违反了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,进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。根据《合同法》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原则,即可推定可售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是无效的。
周群律师还列举了其他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得买卖,具体是: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、属于部队的、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、产权不明晰的、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、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、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、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、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房屋。
购置房产,应该说是一生中最大的消费投资之一,必须慎之又慎,如果意向待购房屋出现上述情形的,则不要去冒这个法律风险,以免血本无归
来源:房地产时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