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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房屋出租出台新规定:


京房屋出租出台新规定(2006-6-15)

从7月1日起,北京市内的房屋出租有了新规定,凡是本市的出租房屋,房屋租赁合同都要到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另外还明确五种房屋不得出租。

  21日,市国土房管局下发《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》指出,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(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、私居住房屋除外),出租人应自房屋租。

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,到房屋所在地区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(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)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。此外,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我国港、澳、台地区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,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。

  通知中列举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,包括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;当事人的合法证件;出租共有房屋的,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;出租已抵押房屋的,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;转租房屋的,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;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,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。

  通知中要求有五种房屋不得出租: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;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;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房屋;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房屋;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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